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與安全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21條規定,
一、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二、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
(二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
三、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
附件A:性別平等教育法
附件B:臺北醫學大學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通報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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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敬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