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校园性别平等与安全,依「性别平等教育法」第21条规定,
一、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。
二、性骚扰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
(二)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,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、
三、性霸凌:指透过语言、肢体或其他暴力,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、
附件A:性别平等教育法
附件B:台北医学大学校园性别平等事件通报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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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医学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敬启